拿自家公司的钱犯法吗?
笔者遇到一件蹊跷又可笑的案件:某国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是李某、王某夫妇婚前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是公司董事长,妻子王某为总经理。2013年1月初,李某与王某因感情不和,准备协议离婚,李某同意共有房屋归王某,另外再补偿王某600万元,但未兑现。2013年5月,王某将公司收回的510万元投资资金占为己有。王某因匿名举报而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刑事拘留。王某称某国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是家族企业,婚后自家的所有开支由公司报销,公司财产就是家庭共同财产,自己收取的510万元实为夫妻共同财产,没有侵占公司财产。王某拿自家公司的钱是否犯法?
笔者认为,王某拿自家公司的钱触犯了刑法。为何呢?有限责任和法人制度是现代企业的基石,公司作为法律拟制之人,具有独立法人人格,其制度核心就是法人财产权。公司成立之后,股东的出资就成了公司法人的财产,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任何股东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其出资抽回。本案悲剧是因王某混淆了公司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的界限,不论是一人公司,还是夫妻店,股东不能随便拿公司的钱。否则,拿自家公司的钱也犯法。因为公司是独立法人,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它我有别,公司财产其实是包含股东在内的所有债权人的,拿公司的钱就等于侵占了债权人的财产。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因此,王某拿自家公司的钱这一行为触犯了刑法。公司股东李某欠王某的600万元,王某只能找李某个人偿还,而不能直接从自家公司里拿来弥补。退一步讲,即使要从公司财产里拿回李某应付的钱款,也应当通过诉讼途径,申请法院拍卖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来偿还。
可见,公司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人格,与自然人一样能够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公司法人是由若干人合起来建立的有独立生命的组织,但股东依然是股东,公司仍然还是公司,正如和尚与庙不是一回事,绝不能将和尚等于庙,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