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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嫖宿幼女罪--刑法的理性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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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7 11:05:05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彝人律师 于 2015-12-7 11:15 编辑

嫖宿幼女罪在1997年刑法修订时成为了单独的刑法罪名,此罪名背后的逻辑是法律给被害人贴上了“妓女”的标签。贵州习水嫖宿幼女案等媒体曝光的案件中,很多被告人都是政府官员或商人,也让很多人担心会存在法律上的漏洞,让这些权势人物有机会干预司法,在实践中将“强奸”做成“嫖宿幼女”,减轻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取消嫖宿幼女罪,嫖宿幼女将视同奸淫幼女从重处罚,这是刑法的理性回归,顺乎我国法治发展潮流。


强奸罪.jpg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已于2015年10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4次会议、2015年10月2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5年10月30日



法释〔2015〕20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刑法修正.jpg

  

(2015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4次会议、2015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2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法条文     罪 名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六条) 帮助恐怖活动罪 (取消资助恐怖活动罪罪名)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强制猥亵、侮辱罪(取消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罪名)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七条)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取消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罪名)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九条)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取消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罪名)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三条)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第二百八十三条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四条)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取消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罪名)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组织考试作弊罪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第三款)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代替考试罪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八条)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条)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第二百九十条第三款(《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条第四款(《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第三百条第二款(《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取消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罪名)

第三百零二条(《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四条)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取消盗窃、侮辱尸体罪罪名)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五条) 虚假诉讼罪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第一款(《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第三款(《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第三百一十一条(《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八条)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取消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罪名)

第三百五十条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一条)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取消走私制毒物品罪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罪名)

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三条) 取消嫖宿幼女罪罪名   嫖宿幼女罪.jpg
第三百八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条)
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 (取消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罪名)

第三百九十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六条)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第四百一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条)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取消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罪名)

  本规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来自圈子: 彝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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