溪洛渡水电站(云南部分)施工区移民搬迁安置从2003年8月启动至2006年9月基本结束。“以外迁农业集中安置为主,自行安置为辅”的安置原则,是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批准并符合当时的历史背景和移民工作实际的。随着国家、云南省新的移民安置政策相继出台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变化,使处于新老移民政策交替阶段实施的溪洛渡水电站(云南部分)施工区移民安置工作出现了新的情况和问题。
为妥善处理溪洛渡水电站(云南部分)施工区移民安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8]24号),参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向家坝水电站云南库区农业移民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5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金沙江中游水电开发移民安置补偿补助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59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溪洛渡水电站(云南部分)施工区移民安置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调整完善溪洛渡施工区移民安置方式,必须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并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实事求是,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客观合理地解决问题;二是以人为本,充分尊重移民意愿;三是严格执行政策;四是公平、公正、公开。
二、安置方式及政策
根据国家和云南省有关政策法规,在广泛征求移民和地方政府、三峡总公司、设计、监理部门意见基础上,对溪洛渡水电站(云南部分)施工区移民安置方式作如下调整:
(一)外迁孟连农业集中安置
永善县人民政府原审定为外迁孟连农业集中安置移民,自愿选择在孟连县勐马镇集中农业安置并重新签订移民搬迁安置协议的,除按安置规划配置的土地、房屋及基础设施外,继续享受省政府确定的以下优惠政策:
1.人均10000元生产生活补助;
2.增配的人均1亩林地和0.5亩未利用地;
3.人均2000元的建房补助费;
4.人均2000元的生产性损失补助费;
5.人均1036元的施工区红线外基础设施补助;
同时还再给予以下优惠政策:
1.人均4000元房屋修缮和自用水电设施补助;
2.参照云政办发[2007]157号和云政办发[2007]159号文件政策规定,执行长效补偿政策,从过渡期结束次月起实行长效补偿,按每人每月160元标准发放,同时享受后期扶持政策。长效补偿标准有调整时,按调整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标准执行。
选择外迁孟连农业集中安置的移民,享受了住房修缮和自用水电设施补助及长效补偿后,房屋由移民自行修缮,配置的土地不再集中整治。原外迁移民重新选择安置方式后交回的规划配置土地、房屋,由孟连县人民政府优先调整和流转给选择在孟连县勐马镇农业集中安置的移民。
(二)永善县内安置
1.永善县人民政府原审定为外迁孟连农业集中安置移民选择回永善县内安置的,可以执行“16118”政策。但已配置的土地、房屋必须无偿交回孟连县人民政府处置。选择长效补偿安置方式的,土地(耕地、园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统筹用于长效补偿部分,剩余部分交由原集体经济组织处理;土地(耕地、园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满足长效补偿统筹费用的,从集体财产补偿费中补足,仍不能满足长效补偿统筹费用的,增列规划投资。
2.永善县人民政府原审定为外迁孟连农业集中安置移民选择回永善县内安置的,可以从以下四种安置方式中自主选择一种:
(1)自行安置
选择自行安置方式(包括投亲靠友、二三产业安置、后靠安置、农业自行安置、货币安置)的移民,在自愿申请并重新签订移民搬迁安置协议后,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依法兑现到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本人申请,逐级审查,依法公证,张榜公布,货币兑现”的程序办理,同时享受后期扶持政策。
(2)长效补偿自行安置
选择长效补偿自行安置方式(包括投亲靠友、二三产业安置、后靠安置、农业自行安置)的移民,在自愿申请并重新签订移民搬迁安置协议后,从过渡期结束次月起实行长效补偿,按每人每月160元标准发放,同时享受后期扶持政策。长效补偿标准有调整时,按调整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标准执行。
(3)永善县城镇安置
选择永善县内城镇安置的移民,必须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应有从业技能,能自行解决就业,具有建房能力,有较为稳定的生活来源并服从城镇规划的规定,在自愿申请并重新签订移民搬迁安置协议后,从过渡期结束次月起实行长效补偿,按每人每月160元的标准发放,同时享受后期扶持政策。长效补偿标准有调整时按调整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标准执行。
永善县城镇安置的移民,以永善县人民政府原审定安置户为单位,由永善县人民政府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 根据城镇规划的要求和条件,统一规划并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由移民联户自建住房。
(4)养老保障安置。
在规划水平年(2013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的农业生产安置人口,在自愿申请并重新签订移民搬迁安置协议后,可以自愿选择按月领取养老保障金的安置方式;移民户家庭成员中有符合养老保障安置条件的,可选择养老保障安置。
对于符合养老保障安置条件并自愿选择该方式的移民,其土地(耕地、园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该户个人占有平均份额全额扣除,用于养老保障金发放。从签订移民搬迁安置协议后,过渡期结束次月起到该移民死亡次月止,未满60周岁期间按每人每月160元的标准发放,年满60周岁后按每人每月190元的标准发放,并享受后期扶持政策。养老保障金发放标准有调整时,按调整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标准执行。享受养老保障安置的移民未满76周岁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一次性领取从死亡次月起至76周岁的累计养老保障金。移民户中有符合条件并自愿选择养老保障安置的人口,随该户安置。
(三)溪洛渡水电站(云南部分)施工区经永善县人民政府原审定已自行安置的移民,不改变安置方式,但可以享受长效补偿或按“养老保障安置”条款的规定享受养老保障政策。选择长效补偿的移民,必须退回土地(耕地、园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统筹用于长效补偿部分,如不能退回,重新签定移民搬迁安置协议后,从应当发放的长效补偿费中逐月扣除。
三、相关单位责任
(一)云南省移民局负责《溪洛渡水电站(云南部分)施工区移民安置调整方案》实施的管理和监督。
(二)三峡总公司根据批准的《溪洛渡水电站(云南部分)施工区移民安置调整方案》与云南省移民局签订工作协议,按照实施进度及时拨付相关费用,并全程参与相关实施工作。
(三)昭通市、普洱市和永善县、孟连县人民政府是移民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永善县、孟连县人民政府根据本方案制定实施方案,分别报昭通市、普洱市人民政府批准。昭通市、普洱市、永善县、孟连县人民政府根据本方案和本地区实施方案,具体负责做好移民安置工作,并承担维稳责任。对工作推进贯彻不力或者不正确执行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行政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问责。
(四)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要在市、县政府配合做好基础工作的前提下,尽快完成溪洛渡水电站(云南部分)施工区移民安置实施规划调整设计报告,为移民安置实施工作创造条件。
(五)移民选定安置方式、签订安置协议后,必须依法履行协议,不得变更。移民不愿选择政府提供的安置方式,按自行安置方式中的“货币安置”方式处理。
四、其余事项
(一)原审定的溪洛渡水电站(云南部分)施工区移民1091户4404人,按原补助标准(每人每月515元)再计发1年的过渡期补助。
(二)原审定的溪洛渡水电站(云南部分)施工区移民1091户4404人,每人计发10000元安置调整期补助。永善县人民政府原审定为外迁孟连农业集中安置移民,经自行选择确定安置方式并重新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后,分别由孟连县和永善县负责兑现。
(三)除选择外迁孟连农业集中安置和永善县城镇安置的移民外,经永善县人民政府原审查批准已自行安置的移民,根据可研报告计列的新址征地费人均计发2592元的宅基地补助费。《溪洛渡水电站(云南部分)移民安置实施规划设计报告》因物价因素进行概算调整后,房屋补偿和人均基础设施费增加部分,按调整的补偿补助标准将差额部分兑现到移民户。
五、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溪洛渡水电站(云南部分)施工区移民。
六、本方案由云南省移民开发局负责解释。 |